1、供方證實其質量體系符合規定的質量體系要求。
在合同情況下,供方應向特定的顧客證實其質量體系滿足合同中規定的質量體系要求。在第三方認證的情況下,供方應向認證機構證實其質量體系滿足所申請的質量保證模式的要求。
2、合同情況下作為顧客與供方之間的質量保證協議。
合同中顧客對供方的質量體系要求合適時可以直接引用三種模式中適用的一種;需要時,也可在一種模式的基礎上進行適當剪裁或提出補充要求。合同中引用哪一種模式以及如何剪裁、補充,應由顧客與供方協商,在對雙方都有利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簽訂后,被引用的質量保證模式標準以及剪裁、補充的要求,將作為顧客對供方質量體系審核的依據。
3、作為合同前評定供方質量體系的準則(屬第二方認定或注冊的情況)。
合同簽訂前,顧客往往需要評定供方的質量體系,以確定該供方具有滿足其訂購產品技術要求的能力。評定前,雙方應就使用哪一個質量保證標準以及必要時的補充要求作為評定(或認定)的準則達成一致意見。
4、作為第三方認證的依據。
在第三方質量體系認證時,供方和認證機構應就使用哪一個質量保證標準作為認證的準則達成一致意見。所選擇的模式應適合所覆蓋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需要,并且不會誤導供方的顧客。